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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 - 湖南汨罗红星网
转发《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
    更新时间:2010-5-16    【字体:

 

中共汨罗市委组织部文件

 

汨组通〔2010〕7号

 

 

 


中共汨罗市委组织部

转发《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岳组发〔2010〕1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汨罗市委组织部

2010年4月28日


岳组发〔2010〕15号

 

 


印发《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工委组织部,屈原管理区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办、市直机关各单位政工(人事)科:

现将《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

                         2010年3月26日
关于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拉票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

(一)严禁在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换届选举以及依法进行的其他选举活动中拉票;

(二)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谈话、酝酿讨论、表决任用等程序中拉票;

(三)严禁在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讨论表决等环节中拉票;

(四)严禁在其他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拉票行为:

(一)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或以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当面拜访、送材料、送“名片”等形式,暗示或请求参与推荐、考察、测评、表决、选举的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二)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参与推荐、考察、测评、表决、选举的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三)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接受拉票人礼品、礼金、消费购物卡和有价证券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四)以各种方式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

(五)有其他拉票行为的。

第四条  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一)在选举前或选举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罢免或撤销其职务。受到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选举法律法规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中,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人选的,取消人选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在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中,对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同时,要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五)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礼金消费购物卡和有价证券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拉票行为信息收集和举报受理机制。通过明查暗访、民意调查、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电话或网络举报收集信息,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交流情况,积极发挥部门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拉票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拉票问题的专办制度,坚持有报必查、从快从严。对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拉票问题,要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拉票问题,要会同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依纪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本级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要充分认识从严治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治理拉票等不正之风。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拉票等不正之风防范、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广大干部要自觉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拉票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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